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本院”)民事判决书,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 9 名自然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东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号
原告:谭敏娟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 11,452,478.7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 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2,102,353.34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 3%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7,8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谭敏娟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谭敏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84
号
原告:苏锋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9,562,141.2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 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12,102,353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3%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7,8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苏锋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苏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91
号
原告:王怀信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王怀信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王怀信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00
号
原告:张玲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张玲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 24,272.5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
原告:世恒谦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世恒谦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世恒谦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6
号
原告:肖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肖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肖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7
号
原告:闫明福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 4,034,117.7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1%的股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2,6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闫明福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 13,890.3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8
号
原告:徐素珍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3,187,380.4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 1%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4,034,117.7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1%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2,6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徐素珍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徐素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