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3-02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上市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 0303 民初 388 号,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收到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清算组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1.诉请判令公司履行价值 4,000 万元的“丙快醇系列产品安全生产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出资义务,将该专有技术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2.如果第一项诉讼请求公司不能履行,则诉请判令公司在不能履行或专有技术所有权价值不足 4,000 万元的情形下通过货币方式补足出资;3.诉请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算利息 21,235,500.01 元;4.诉请判令被告王远航、张春玲、薛子良在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本案起源于 2016 年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东北制药、乌海市海
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公告编号为(2016-003、2016-016、2017-031、2017-090、2018-006、2018-065、2021-035、2021-043、2021-126、2022-036、
2023-00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东北制药履行“丙炔醇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与工业化生产”的所有权出资义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该专有技术所有权登记在原告乌海化工名下;
2.被告东北制药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在上述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乌海化工缴纳出资款 4,000 万元;
3.被告王远航、张春玲、薛子良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出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乌海化工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48,055 元,由被告东北制药负担 241,800 元,原告乌
海化工负担 106,255 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案件一审判决,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计提负债 4,000 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正积极进行上诉准备工作,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因上诉后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