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2-080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辽民一初字第 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案为原告(反诉被告)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东北制药及第三人抚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之间的债权转让纠纷案,基本情况如下:
1986 年 10 月 25 日,抚顺县第一工业局(现称“抚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曾改称“抚顺县经济贸易局”)、抚顺县化肥厂与东北制药总厂(现称“东北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经济技术联合协议书》。1986 年 11 月 27 日,
相关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1988 年 11 月 15 日,东北制药总厂与抚顺县第一工
业局、抚顺县财政局签署了《关于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协议书》,东北制药总厂作为承包人,抚顺县第一工业局、抚顺县财政局作为发包人,协议约定东北制
药总厂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二十年,承包期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并约定了有关承包的原则、形式、内容、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与计算、违约责任等。
2003 年 2 月,在《关于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协议书》未到期的情况下,抚
顺县经济贸易局将抚顺县化肥厂的产权转让给亿华公司,并签订了《抚顺县化肥厂产权出售协议》。2004 年 2 月,亿华公司对东北制药总厂提起诉讼,要求东北制药总厂偿还承包抚顺化肥厂期间造成的经营亏损。
2005 年 8 月 16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辽民一合初字第 6 号
民事判决书驳回亿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亿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2007 年 9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5)民二终字第 218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8 年 2 月 25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立案后,因本案应以另案的
审理结果为依据,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裁定中止诉讼。
2018 年 3 月,案件恢复审理。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从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领取了恢复审理的诉讼材料。亿华公司要求公司向其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累计金额约 3.3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于近日收到的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亿华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东北制药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东北制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亿华公司支付 1,275.13 万元;
2.东北制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亿华公司支付上述 1,275.13 万元
的利息,自 2003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亿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东北制药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 1,692,259 元,由亿华公司负担 1,552,259 元,公司负担 140,000
元;此外,公司负担反诉费 50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将于近日提起上诉。鉴于终审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定本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辽民一初字第 1 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