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9-095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 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审核意见》、《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二、激励计划相关调整情况说明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总股本 607,199,08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9 股,共计转增股数 297,527,54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 904,726,630 股。
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作如下调整:
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资本公积转增引发的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为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作如下调整:
授予数量:Q=2,350,000x(1+4.9)=3,501,500
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 235.00 万股调整为 350.15 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需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数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
审核意见》;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