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9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第5版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配售对象:
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218,009,634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于1999年8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黔轮胎A”全体股东配售新股。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5.5元。
三、股权登记日:1999年8月25日,除权基准日:1999年8月26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9年8月30日起至1999年9月10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五、缴款地点及办法:
1.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国家股转配股(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国家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配股在本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2.缴款办法:
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黔轮胎A”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国家股转配股股东,均可按10∶3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权,每股价格5.5元,配股不足1股部分不予派发。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配股权简称“黔轮胎A1”,“代码8589”;国家股转配股股东配股权简称“黔轮胎A2”,代码“3589”。在缴款期内,配股权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得撤单。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若投资者在1999年8月26日至1999年9月10日办理了“黔轮胎A”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国有股股东缴款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
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余额由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包销。
六、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日期另行公告。
七、咨询:
1.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851)4843651
联系人:李尚武叶晓燕
2.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10)66426126
联系人:赵平举郭冬青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