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证券业务执业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其在为公司提供2020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境内审计机构,同意聘请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米宏杰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米宏杰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米宏杰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核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提名方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米宏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米宏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米宏杰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米宏杰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核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提名方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任米宏杰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王宏宇、方光荣、李正宁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