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21-005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继 2019 年 7 月 23 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后,2021
年 2 月 5 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法院”)(2019)琼 96 民初 381 号民事判决书,就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申请追加东北电气为被执行人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
被告一(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
被告二(追加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沈阳高开”)
被告三(追加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抚顺电瓷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抚顺电瓷主张东北电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沈阳高开股权、沈阳高开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新东北隔离股权,东北电气、沈阳高开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即沈铁东路 39 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新东北隔离与抚顺电瓷的 11,258,221.34 元债务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应追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 执异 255 号执行裁定书,判决追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标的金额为 11,258,221.34 元。
二、诉讼进展
本案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2021 年 2 月 2 日海南省
一中院签发(2019)琼 96 民初 381 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认为:原告申请追加东北电气公司为(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
㈠ 追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
执字第 00140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以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时出资的沈阳国用(1995)字第 17号沈铁东路 39 号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的价值为限]对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 0006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所负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㈡ 驳回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9349.33 元,由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8935 元,被告新东
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80414.3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需承担责任。鉴于本次判决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档
㈠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96 民初 38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