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3-10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诉讼调解方案暨签署《调解笔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译联机器人”)就双方关于《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合同纠纷相关诉讼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并已经达成了调解并签署《调解笔录》,诉讼及调解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公司与译联机器人、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
名“海宁市众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后公司与译联机器人、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哈工”)签订了《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根据《回购协议》约定,在译联机器人未违反其在《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的前提下,在其完成对浙江哈工的投资(以完成《投资协议》项下第一笔投资款支付之日为准)满两年之日起,译联机器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浙江哈工全部或部分股权。若译联机器人未在完成对浙江哈工的投资满两年之日起要求公司回购全部股权,译联机器人有权在其投资满三年之日起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公司回购剩余的股权。公司应在收到译联机器人书面通知的 90 日内进行回购,未能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还需支付每日总回购款 0.05%的违约金。
2019 年 1 月,公司与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下称“海宁我耀”)、
译联机器人等共同签署了《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其在《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投资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海宁我耀,但哈工智能在《回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发生改变,哈工智能与海宁我耀共同履行对译联的回购义务。
2021 年下半年译联机器人依据《回购协议》书面发函要求公司回购浙江哈
工的股权,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回函告知译联机器人按照评估机构对浙江哈
工的股权评估值乘译联机器人享有的浙江哈工权益来计算回购金额。根据江苏天
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初稿,2021
年度浙江哈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 42,105.66 万元。译联机器人持有浙江哈工20%的股权,公司与译联机器人协商后参考《资产评估报告》初稿认为其 2021 年
度股权权益价值为 84,211,320.00 元。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应付的违约金为 23,073,901.70 元,与股权回购款合计 107,285,221.7 元。
译联机器人就其与公司及海宁我耀合同纠纷一案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院申请诉前保全,公司及子公司海宁我耀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子公司
海宁我耀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2023-087)。
二、诉讼调解方案的内容
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中,公司与译联机器人拟达成如下调解方案:译联机器人愿意将违约金减半,减半后的违约金为11,536,950.85 元,实现债权的费用 389,620.00 元,与股权权益价值 84,211,320.00
元,合计 96,137,890.85 元。由公司在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以现金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等值财产履行付款义务。
浙江省海宁人民法院拟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10 月底前共同支付原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 84,211,320 元。
二、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10 月底前共同支付原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
11,536,950.84 元(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起,以 84,211,32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
点五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止)。
三、若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二被告除需继
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需另行赔偿原告自 2023 年 8 月 19 日起,以被告未付
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原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50,000
元、保全担保费 39,620 元,共计 389,620 元。此款,由二被告于 2023 年 10 月底
前付清。
五、原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六、原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023)浙 0481 民诉前
调 8129 号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诉讼调解解方案暨签署<调解笔录>的议案》。
本次调解方案尚需双方共同签署《调解笔录》,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会根据《调解笔录》的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后生效,若最终按照上述调解方案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次调解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的违约责任,有利于公司避免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应对漫长的诉讼法律程序的风险和法院判决后公司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是基于当前实际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选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