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配股方案经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函[1998]89号文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92号文批准,将于近期实施。《配股说明书》刊登在1998年8 月6日的《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每10股配售2.1428股的比例向于 1998年8月20日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粤宏远A”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新股。
二、配股价格:人民币5.08元/股
三、股权登记日:1998年8月20日
除权日:1998年8月21日
四、配股缴款起止日:1998年8月25日至1998年9月7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放弃配股认购权。
五、缴款地点及方法:
1.缴款地点:股票托管证券商处
2.缴款办法:在股权登记日(1998年8月20日)收市后,持有粤宏远A 股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1428的比例获得粤宏远A配股权,简称“宏远A1配”,代码8573。上述配股权直接登记入“粤宏远A”股东的股票帐户,并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缴款手续。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宏远A1配”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在其配股权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配股价为5.08元。认购配股数量限额为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21428)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交所的惯例办理。逾期未缴款者,视为放弃本次配股权。 若投资者在1998年8月21日至1998年9月7日之间办理了“粤宏远A”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3.内部职工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在配股缴款期内,在东莞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六、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详情请参阅1998年8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八、咨询机构
1.本公司证券部电话:(0769)2412655 2411122—838
联系人:李正雪
2.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755)2463388
联系人:艾民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