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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71 深市 ST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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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2

*ST大洲: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0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编号:临 2020-066),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一、进展情况

    2020 年 6 月 10 日,本公司(债务人)收到了雪松信托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担保人)收到了雪松信托的《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具体如下:

    1、《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 据 雪 松 信 托 ( 转 让 方 ) 和 和 升 集 团 ( 受 让 方 ) 签 署 的编 号 为
ZQZR-XSGJXT-DLHS-20200409《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在编号为中江
国际[2017 信托 118]第 2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1 期)》、
《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2 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3 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4 期)》和《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
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受让方。

    现通知新大洲控股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控股及/或新大洲控股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前述债权文件及担保文件确定的应当由新大洲控股履行的全部义务。

    2、《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 据 雪 松 信 托 ( 转 让 方 ) 和 和 升 集 团 ( 受 让 方 ) 签 署 的编 号 为
ZQZR-XSGJXT-DLHS-20200409《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在编号为中江
国际[2017 信托 118]第 2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1 期)》、
《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2 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3 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 4 期)》和《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受让方。

    现通知新大洲投资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投资及/或新大洲投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前述债权文件及担保文件确定的应当由新大洲投资履行的全部义务。

    二、上述交易背景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7 年 10 月 16 日,本公司与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中
江国际[2017 信托 118]第 2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通过其设立的“中江国际 金鹤 368 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四次取得信托贷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 24 个月。关联人陈阳友先生、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之后,雪松信
托以本公司负面舆情及流动性危机等原因,宣布上述借款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提
前到期,并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3 月 2 日,南昌法院下达了案号为(2019)赣 01 民初 442 号民事判决书
(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确认雪松信托与本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
下全部贷款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到期,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雪
松信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等,同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本案导致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大洲投资所持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计价值 11000 万元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为支持本公司的发展,本公司现大股东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和升集团受让上述债权,和升集团拥有基于南昌法院判决要求本公司直接向和升集团履行判决结果及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新大洲投资名下财产的权利。2020 年 4 月 20 日和升集团致函本公司,不可撤
销地自愿向本公司承诺,待和升集团与雪松信托正式完成债权交割后,和升集团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大洲投资应按照民事判决书指定期间应履行的有关给付金钱义务可展期一年,并暂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展期期限为自上述债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起一年。

    根据前述《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债权为买断式转让,自转让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本次披露雪松信托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标志相关债权转让已完成交割手续。

    三、备查文件

    1、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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