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7-0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1
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16年12月12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
公司50%股权的具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11月26日、12月13日、12月20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及进展情况。1月 4日、1月 10日、1月 14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及进展情况。
一、资产过户情况
2017年1月10日,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本田”)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持有的新大洲本田50%股权已过户至交易对
方宁波新大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并已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
二、其他进展事项
2017年1月16日,本公司与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宁波新大洲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2016年12月5日三方签署的《关于宁波新大洲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办理完成了关于宁波新大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
三、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涉及的主要相关后续事项为: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易对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
转让款的50%,即44,611.057万元。
2、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大洲本田过渡期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调整转让价款。
3、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与承诺,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与交易对方将继续履行相关协议与承诺。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实施过程合法、合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除公司常务副总裁侯艳红离职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没有发生过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更换或调整情况;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交易各方均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较好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实施过程合法、合规;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除新大洲常务副总裁侯艳红女士因继续担任新大洲本田董事、首席副总经理而离职外,新大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没有发生过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更换或调整情况;
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新大洲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新大洲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交易各方均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8、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尚待支付,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宁波新大洲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五、敬请投资者阅读本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的专业意见。
六、备查文件
(一)《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