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孙东升、吕先锫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