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
之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二〇一九年七月
甲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大纬东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乙方(一):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乙方(二):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
乙方(三):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1550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
丙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斗门镇望海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邵恒祥
鉴于:
甲方、乙方及丙方已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现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友好协商,对《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达成如下内容,以资共同信守。
一、《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六条“锁定期安排”之第6.2款修改为:
6.2乙方(二)所认购的甲方股票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或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乙方(二)履行完毕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之日前(以二者日期孰晚为准)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二、其他
1、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以《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同时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签章页之一)
甲方(盖章):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签章页之二)
乙方(一)(盖章):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签章页之三)
乙方(二)(盖章):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签章页之四)
乙方(三)(盖章):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签章页之五)
丙方(盖章):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