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2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13996 号裁决的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本
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 1 号”)
的管理人,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代表粤奇 1 号与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保华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保华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保华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保华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保华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 30,746,337 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
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
33,575,000 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 年 8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要述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33,575,000 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2,175 元(以 33,575,000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
2020 年 9 月 28 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22,980 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33,575,000 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 33,575,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20,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邮递
费 12 元、律师费 122,980 元。
④本案仲裁费 239,916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特 891 号]。
7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民特 891 号],法院认为: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公司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的申请。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6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
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3807 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38,240,712.57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05,640.71 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7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13996号裁决的执行。
④法院裁定恢复裁决的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在法院以(2021)粤 01 民特 891、892 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2021)粤 01执 3807、3808 号案执行,法院裁定:恢复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3995、13996 号裁决的执行。
(二)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2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本
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 1 号”)
的管理人,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代表粤奇 1 号与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驭帅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驭帅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驭帅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驭帅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驭帅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驭帅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 19,253,663 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
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
21,025,000 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 年 8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支付款项 200 万元,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要述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19,025,000 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71,225 元(以 19,025,000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
2020 年 9 月 28 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77,020 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19,025,000 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 19,025,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11,564 元、保全费 5,000 元、邮递
费 12 元、律师费 77,020 元。
④本案仲裁费 144,19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特 892 号]。
7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民特 892 号],法院认为: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公司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的申请。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6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
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3808 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21,686,549.64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89,086.55 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7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13996号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