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红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棉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2884、2886-2887、2954-2955、2971-2972、3091-3094、3096-3098、3100-3101、3104-3106、3108-3112、3114-3140、3143-3156、3165-3166、3171-3177、3179-3182、3192-3193、3198-3277、3417-3419、3422-3438、3440-3455、3457-3464、3466-3487、3571-3572、3591-3617、3913-3927、3964-3976、3095、3099、3102-3103、3107、3977-3979、3170、3185-3191、3194、9196、3905、3910-3912 号]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州中院已对林永禄等共 305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林永禄等 305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林永禄等共 305 名投资者
被告: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等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21 年 12 月 29 日,红棉股份公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1]21 号),正式认定红棉股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林永禄等 305 名投资者认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致其遭受重大损失,故而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损失和利息、
印花税、佣金等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本次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 305 宗,汇总涉案金额为3848.13 万元(不包含诉讼费用),每位投资者的诉讼主张、被告对象、索赔金额等各有差异。
4、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2884、2886-2887、2954-2955、
2971-2972、3091-3094、3096-3098、3100-3101、3104-3106、3108-3112、3114-3140、3143-3156、3165-3166、3171-3177、3179-3182、3192-3193、3198-3277、3417-3419、3422-3438、3440-3455、3457-3464、3466-3487、3571-3572、3591-3617、3913-3927、3964-3976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283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林永禄等 283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 35,657,391.89 元;②驳回原告林永禄等 283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4,095.15 元,由原告林永禄等 283 人合计负担 1,209.41 元,被告红棉股份负担
622,885.74 元。
(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3095、3099、3102-3103、3107、
3977-3979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8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刘杨琼等 8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1,585,920.10 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 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 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原告刘杨琼等 8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33,278.78 元,由被告红棉股份、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陈文、中审众环共同负担。
(3)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3170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
上述 1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翟滨洁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
40,674.21 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王英杰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 10%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驳回原告翟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16.86
元,由被告红棉股份、傅勇国、陈建斌、王英杰共同负担。
(4)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3185-3191、3194、9196、3905、
3910-3912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13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张勇君等 13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091,581.18 元;②被告中审众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 30%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张勇君等 13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合共 22,157.63 元,由原告张勇君等 13 人负担 499.88 元,被告红棉股份、中审
众环共同负担 21,657.75 元。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进展
此前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
红棉股 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现收到
广东新华汇富商业保理 广东新华 份、深圳 收到《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
1 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 汇富商业 市潼洲实 587.08 事裁定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 保理有限 业有限公 书》 [(2023)粤 01 民辖监 47 号]裁定
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公司 司 如下:(1)撤销天河法院(2023)
粤 0106 民初 8127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天河法院审理。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06 民初 32208 号]判决如下:
长江高投融资租赁有限 (1)红棉股份向长江高投支付电子
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收到《民 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金额
2 高投”)诉红棉股份票 长江高投 红棉股份 1,194.83 事判决 11,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2)驳
据追索权纠纷案 书》 回长江高投的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 93,490 元,由长江高投
负担 100 元,红棉股份负担 93,390
元。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进展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06 民初 4701 号]判决如下:(1)
收到《民 红棉股份向长江高投支付电子商业
3 长江高投诉红棉股份票 长江高投 红棉股份 480.07 事判决 承兑汇票项下票据金额 4,500,000
据追索权纠纷案 书》 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长江高投
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
45,205 元,由长江高投负担 1,190
元,红棉股份负担 44,015 元。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
红棉股 0106 民初 8126 号]判决如下:(1)
广东新华南方智能科技 广东新华 份、深圳 收到《民 红棉股份、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
4 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 南方智能 市合正荣 928.53 事判决 公司向广东新华南方智能科技有限
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 科技有限 实业有限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