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鲲鹏浪奇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
委托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傅勇国
联系 人:陈建斌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128号
邮政编码: 510660
联系电话: 020-82162933
传 真: 020-82162986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博、吴刘亮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4
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联系电话:025-83387210
传真:025-83387215
就广州证券鲲鹏浪奇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浪奇资管计划”)相关事宜,以上各方已于2014年12月26日签署《广州证券鲲鹏浪奇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浪奇资管合同”或“原合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或“公司”或“发行人”)现正申
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进一步明确浪奇资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方就相关事项进一步约定如下:
1、浪奇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广州浪奇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由广州浪奇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符合认购条件的员工出资设立,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浪奇资管计划成立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认购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2、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委托人应将认购浪奇资管计划份额的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如委托人违反其根据浪奇资管合同及本补充合同所负有之义务、造成管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履行浪奇资管合同项下认购义务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4、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浪奇资管计划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持有的浪奇资管计划份额。
5、委托人承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委托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浪奇资管计划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浪奇资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时,委托人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
管理人应审慎核查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人履行上述义务。
委托人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将其收益归广州浪奇所有,并承担因此给广州浪奇造成的一切损失。
6、原合同第二条2.1.7项下第2款:“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算由管理人以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委托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并不在托管账户中保管,委托证券资产存
放在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并由管理人负责使用。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理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不包括对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委托证券资产的保管,由于管理人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证券资产保管不善,导致委托资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变更为“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算由管理人以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委托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并不在托管账户中保管,委托证券资产存放在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并由管理人负责使用。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证券资产和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理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
7、原合同第三条3.2.1款:“证券资金账户在管理人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委托人和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变更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资金账户在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委托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8、原合同第四条4.4款:“证券类委托资产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证券保证金存放证券资金账户,均由管理人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上所有资金属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有;管理人应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委托资产安全,除合同约定外,不得挪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变更为“证券类委托资产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证券保证金存放证券资金账户,均由托管人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上所有资金属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有;托管人应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委托资产安全,除合同约定外,不得挪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
9、(1)删除原合同第八条8.2.管理人义务8.2.1款:“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保管委托资产中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
(2)原合同第九条9.2托管人义务9.2.1款:“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在托管账户中的现金,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变更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托管委托人在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负责保管委托资产中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10、其他
(1) 本补充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
生效。
(2) 本补充合同作为浪奇资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浪奇资管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约定的,依照浪奇资管合同执行。
(3) 本补充合同正本壹式陆份,三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有关政
府部门。(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鲲鹏浪奇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盖章):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管理人(盖章):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托管人(盖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2015年 8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