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8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矿业”)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8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在
指定媒体披露了《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57)、《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9)、《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70)及《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76)。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之一致行动人吉祥持有的公司 66,223,003 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吉伟持有的公司 66,223,003 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吉喆持有的公司 29,798,597 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经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吉祥、吉伟、吉喆的通
知,吉祥、吉伟、吉喆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或“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 03 执 524 号之一)。北京三中院裁定吉祥、吉伟、吉喆所持公司上述股票归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吉伟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426)的 66,223,003 股股票、吉祥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426)的 66,223,003 股股票、吉喆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426)的 29,798,597 股股票。经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被执行人吉伟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66,223,003 股股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起拍价)为 38,192.13029 万元、吉祥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66,223,003 股股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起拍价)为 38,192.13029 万元、吉喆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9,798,597 股股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起拍价)为 17,185.446862 万元。
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述股票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债,本院收取执行费 1,003,097.07 元(申请执行人已代被执行人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抵偿债权金额中进行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吉伟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证券代码 000426)的 66,223,003 股股票、吉祥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证券代码 000426)的 66,223,003 股股票、吉喆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证券代码000426)的 29,798,597 股股票的冻结及质押。
(二)被执行人吉伟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66,223,003 股股
票、吉祥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66,223,003 股股票、吉喆持有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9,798,597 股股票归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所有,以抵偿被执行人就本案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九亿三千四百六十九万三千九百七十七元三角三分,该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时转移。
(三)权利人可持本裁定自行至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
(一)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分别向交易对方吉祥、吉伟、吉喆发行了
66,223,003 股、66,223,003 股、29,798,59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股票上市首
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该股份即为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吉祥、吉伟、吉
喆在本次资产重组时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兴业矿业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将不得进行转让,上述 36 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所获得的兴业矿业的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的,本人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
的 60%可解除锁定,如在上述期间内因本人需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股份补偿义务导致上市公司回购本人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的,前述可解锁股份数量应扣除已回购股份数量(如涉及);
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且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项下股份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如涉及),本人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
2.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
根据公司与兴业集团、吉祥、吉伟、吉喆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的约定,各方同意,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采矿权评估报告》”)载明的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的预测利润数据为参考协商确定对采矿权资产的预测利润数,兴业集团、吉祥、吉伟、吉喆应就采矿权资产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不低于《采矿权评估报告》载明的预测利润数据作出承诺。根
据《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
润分别为 36,567.91 万元、46,389.65 万元、46,389.65 万元,在此基础上,预
测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6,567.91
万元、46,389.65 万元、46,389.65 万元。兴业集团、吉祥、吉伟、吉喆承诺,
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6,567.91 万元,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净
利润累积不低于 82,957.56 万元,2017 年、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净利润累积
不低于 129,347.21 万元。
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兴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吉祥、吉伟、吉喆应向本公司补偿 770,568,633.56 元,对应补偿股份为 127,156,540股(对应补偿股份公司将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其
中:兴业集团 65,600,060 股;吉祥 25,126,132 股;吉伟 25,126,132 股;吉喆
11,304,216 股。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6.6.11 条
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因此,国民信托应继续遵守吉祥、吉伟、吉喆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国民信托取得的吉祥、吉伟、吉喆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25,126,132 股、25,126,132 股、11,304,216 股为补偿股份,公司将以人民币 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国民信托发送了《关于要求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函》,督促国民信托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说明
1、国民信托通过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合计162,244,6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3%。该股份办理过户后,国民信托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
上股东,吉祥仍持有公司4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0.02%,吉伟和吉喆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