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4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
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24 年 6月 19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公司 1918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王巍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王巍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巍
委员:方忠宏、叶邦银、仇向洋、杨国平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叶邦银
委员:仇向洋、商海彬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方忠宏
委员:仇向洋、叶邦银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仇向洋
委员:方忠宏、叶邦银、王巍、杨国平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周伟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孙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徐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童乃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孙彬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本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审议通过。
上述高管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王琴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5-86383650、86383611
传 真:025-86383600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 8 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 A4 号
楼 18 层
邮政编码:210019
电子信箱:securities@nj-public.com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简历
王巍:男,1983 年生,中共党员,中级经济师,研究生。曾任南京市城建集团投资发展部部长,南京城市更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筹)。现任南京城市更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周伟:男,1980 年生,中共党员,正高级经济师,研究生。曾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助理、资产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
孙彬:男,1982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研究生。曾任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公司纪委副书记兼任审计部部长、监督办公室主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投资发展部部长、证券法务部部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徐宁:男,1983 年生,中共党员,本科。曾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证券事务代表,本公司的士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法务部部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童乃文:男,1979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曾任安徽合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云南省投资集团子公司云南省林业投资公司资产运营部副部长、战略投资部副部长,云南省投资集团外派参股企业昆明红塔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投资集团总部金融部管理人员(其间挂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三处任“上市培训培育科科长”),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南京溧水高新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王琴:女,1977 年生,本科。曾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兼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法务部部长助理兼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证券法务部副部长兼证券事务代表。王琴女士于 2007 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王巍先生在南京城市更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与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人员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巍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他人员均持有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