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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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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化纤,代码:000420)的独立董事:

  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范围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和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同意签署《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6、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审阅,我们认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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