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00年6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公司本次配股情况,现就该《配股说明书》刊登的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配股比例及配股总数
本次配股以1999年末公司总股本33125.479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3的比例配售新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东可配数量4353.45万股,经财政部财管字[50]号文批准,同意国有法人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认购其应配股份的5%,即217.6725万股;其他法人股东可配数量为1101.6万股,承诺全额放弃本次配股权;社会公众股东可配数量为4482.594万股。按照国有法人股东及其他法人股东的承诺,本次配股实际应配售数量为4700.2665万股。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2000年6月16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6月19日
四、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的配售对象为6月16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配股缴款起止日期为2000年6月20日至2000年7月3日(期内证券交易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六、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期内到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缴款。国有法人股股东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
七、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认购配股。认购时,填写“吉纤A1配”(代码8420)买入单,每股价格6.00元,认购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乘以配售比例30%后取整数。
2、国有法人股股东凭有效证件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3、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惯例办理。
4、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若股东在认购配股期间(2000年6月19日—2000年7月3日)办理了“吉林化纤”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八、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方法:
对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视为自动放弃,由承销团包销。
九、获配股票的交易
1、国有法人股及其配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不上市流通。
2、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即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的上市交易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且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3、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的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惯例办理。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