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化纤
股票代码:0420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516—1号
配股主承销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比例:10:3(以现行总股本33125.48万股计算)
配股数量:4700.2665万股
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 6.00元
一、绪 言
本配股说明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编写的。
2000年1月18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关于2000年度增资配股预案;2000年2月21日,公司199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方案。 该方案经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2000]7号文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60号文批准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及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667
2、 发行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516—1号
法定代表人:傅万才
联系人:唐家维
电话: (0432)3058446
传真: (0432)3058453
3、 主承销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李乃洁
联系人:高毅辉 田树春 王小晶
电话:(0431)8910419
传真:(0431)8931919
4、 副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联系人:赵亮
电话:(010)88026296
5、 分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0—28
法定代表人:沈沛
联系人:鲍际刚
电话:0755—2138230
6、分销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联系人:王伟
电话:010—68085588转609
7、分销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联系人:姜晓东
电话:021—68866178
8、分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联系人:许晓伟
电话:0451—3601443
9、分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杰
联系人:彭良松
电话:0755—3516266
10、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11号银桥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杨继方
经办律师:杨继方 于淑贤
电话:0431—5927199
11、 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华实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田文昌
经办律师:刘志忠 白冬彪
电话:(010)66213301
12、 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建设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有君
经办注册会计师: 高原 禹彤
电话:(0431)8964934
13、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栋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三、主要会计数据
投资者在决策前可阅读公司的1999年年度报告。 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刊登于2000年1月21日的《证券时报》,其中主要会计数据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总资产 1,431,184,234.47
股东权益 904,619,164.67
总股本(股) 331,254,800
主营业务收入 801,279,215.94
利润总额 109,860,496.64
净利润 93,377,727.73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配股政策和条件: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是分开的。本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并已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改,并经199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此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属于原材料项目,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且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四)公司前一次配售的股份已经募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配股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五)公司于1996年8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 至今超过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调整后)分别为:1997年为10.23%,1998年为10.13%,1999年为10.32%,三年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0.23%,超过10%,并且其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6%。
(六)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财务审计工作均由吉林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七)本次募集资金后, 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将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本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九)公司1998年7月实施了配股,以1997年底总股本29783万股为基数,按10股配2.5股的比例向1998年7月27日收市后在深交所存管登记部登记在册的“吉林化纤”普通股股东配售新股,并于1998年9月3 日公布了配售新股后股份公司股份变动的公告。本次配股以上次配售新
股后股份公司总股本,即1998年8月27日的总股本33125.4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配股量不超过配股基数的30%。
(十)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十二)公司1998 年配股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十四)公司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十五)公司经审计的 1999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为2.73元,本次配股价格为6.00元。配股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
(十六)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七)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曾向本公司借款,现大部分已归还,并向本公司支付了资金占用费,未损害本公司利益,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在6个月内归还剩余借款。公司与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配股政策和条件。
五、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公司于1996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年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公司未分配利润按10:3的比例送红股。1997年5月27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了1996年分配方案,每10股送1股,公司总股本增至29783.184万股。
公司1998年4月10日召开的199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7年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
公司1999年6月25日召开的199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8年利润分配方案:因公司技改任务较重, 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本年度不分配,不转增。
公司2000年2月21日召开的199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9年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1元,该方案尚未实施。
六、法律意见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配股出具了结论性意见: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文件规定的配股条件。本次配股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的。公司本次配股是合法的。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本公司于 1998年7月实施了配股,向原有股东配售股票3342.296万股,配股价格为每股4.5元,共募集资金15040.3万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456.5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14583.8万元。1998年8月27日募集资金到位, 其使用情况如下:
1.计划投资4949万元用于1000吨粘胶长丝改造工程,在募集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 公司自筹资金提前启动,于1998年5月18日就破土动工,从而确保了入冬前主体厂房工程基本完成,并达到暖封闭, 为
设备安装创造了条件。至1998年末完成工程进度的70%,完成投资3896万元,1999年7月26日一次试车成功,实现了一次出一等品的目标,创造了化纤建设史上的新奇迹。截止1999年7月26日项目完成时,实际投资 4950 万元。1999年新增产量410吨,增加利润656万元,该项目的建成为下半年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原计划投资2960万元用于二硫化碳的改造工程,由于市场发生变化, 辽阳电化厂用天然气生产的二硫化碳成本低,送货上门的价格为每吨2,442元,比本公司用木炭生产的成本还低5%左右,该厂已形成经济规模,可以满足本公司的需求。故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1998 年
股东大会决议不上此项目,将此资金投向2600 吨人造长丝改造工程。 此议案已经 1998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600吨人造长丝改造工程已于1999年8—10月陆续投产,并于10月份竣工。该项目预计总投资19541万元,实际投资21188万元(除使用原计划投资二硫化碳工程的2960万元项目资金外,资金缺口18228万元已自行筹措:其中申请国家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