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7月10日、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便于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以公司1997年底总股本为基数,按10股配2.5股比例配售。配售对象:1998年7月27日收市后在深交所存管登记部登记在册的“吉林化纤”普通股股东。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5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股本登记日:1998年7月27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7月28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8年7月30日至1998年8月12日(期内证券交易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五、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期间,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公司内部职工股缴款分别在长春、吉林两地办理
长春办理地点:火炬大厦吉林省证券登记公司。时间为7月30日至8月12日
吉林市办理地点:7月30日—8月5日,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老干部活动中心办理(公司生产区小车库旁);8月7日—8月12日在交通银行吉林市营业部(吉林市江湾路10号,江城宾馆东侧)
六、缴款办法:
社会公众股及内部职工股股东配股时,填写“吉化纤A1”,代码为“8420”,每股价格4.5元人民币。
七、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处理办法
(1)截止1998年8月12日,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将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由承销商全部包销;逾期未被认购的内部职工股配股部分被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由承销商全部包销。
(2)个人股东如有疑议可与本公司、主承销商联系咨询。
八、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