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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控股:关于滚存投资中融--汇聚金1号货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2

民生控股:关于滚存投资中融--汇聚金1号货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22-10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滚存投资中融-汇聚金1号货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滚存投资中融--汇聚金 1 号货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为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增厚上市公司业绩,公司继续投资中融-汇聚金 1号货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金额 1 亿元,投资期限一年,预
期年化收益率 6.1%,计息开始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 日,到期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介绍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 年 0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12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 277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经营范围: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经营本外币业务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43422

    根据中融信托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度报告,中融信托股权结构为: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49,637.0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470%;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95,837.0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2.986%;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256,457.50 万元,资产出资 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1.538%;沈阳安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出资 96,068.44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06%。

    根据中融信托在其官网公布的 2020 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末,
中融信托自有资产 285.58 亿元(合并),中融信托及各子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 8,898.83 亿元。受托管理资产中,中融信托管理信托

资产 7,176.30 亿元,占 80.64%;子公司受托管理资产 1,722.53 亿元,
占 19.36%。实现营业总收入 55.00 亿元(合并)。本部净资产 190.61亿元,净资本 162.52 亿元,净资本覆盖率 169.81%,净资本盈余 66.81亿元。

    本公司与中融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融信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信托产品基本情况

    汇聚金1号信托计划于2012年5月3日成立,期限至2027年5月2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不设上限,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四、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一)信托合同签署方:

    委托人/受益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信托计划流动性支持:

    受托人以自有资金 10 亿元随时认购为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提供流
动性支持。

    (三)公司投资金额及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金额 1 亿元,预期
年化收益率 6.1%。

    (四)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一年,到期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

    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受益权可以转让,并有权优先选择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平台。

    (六)信托产品封闭期及信托收益分配

    封闭期间不得赎回。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收益。

    (七)信托报酬及银行保管费

    本信托计划无固定信托报酬,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按季度收
取。银行保管费率为 0.1%,保管费每日计提,于每年的 12 月 20 日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项目及投资方式进行决策,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在 1 年以内的逆回购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九)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其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

    2、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信托计划期限内,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信托计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定制 X 型信托受益权其他种类和级别的信托受益权,并发售该信托受益权募集资金。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同种类与级别的信托单位占整个信托计划存续信托单位的比例作出规定,并根据信托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的调整。

    5、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有权制定、修改信托单位认购、分配、赎回和续期规则,并要求受益人按照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分配、赎回和续期规则进行信托单位的认购、分配、赎回和续期。受托人应
把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分配、赎回和续期规则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6、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以分配或其他方式)实现后,受托人有权不经受益人大会表决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4、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

    5、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6、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5 年。

    7、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上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2)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受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十二)合同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于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之日生效。


    五、信托产品风险情况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信托期限变更的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它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部风险。

    (1)受托人应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相应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受托人根据所掌握的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判断经济走势,把握产业动向,控制利率风险,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资金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努力规避各种市场风险。同时,本信托计划应当将资金投资在多个投资品种上,以分散因投资过于集中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受托人将审慎选择交易对手,降低因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到期投资品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进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4)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网络或系统故障等风险。同时,受托人将加强内部的流动性管理,将部分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活期
存款等流动性强的投资品种,并严格审查每日应分配的定制 X 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及时准备好应分配的资金。

    (5)受托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恪尽职守,在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科学的分析,严格执行受托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力争降低因受托人的管理不当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6)保管人风险之对策。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为受托人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商业银行,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保管协议》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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