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21-088
债券代码:112783 证券简称:18 渤金 0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
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或“公司”)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8 渤金
04”自 2021 年 10 月 26 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 2 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 4%。
2.公司将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支付本期债券 2020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
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
2.债券简称:“18 渤金 04”;债券代码:112783。
3.发行规模:10 亿元。
4.债券余额:9.04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期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 2 年。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薄记建档方式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7%,根据本期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 2 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 4%。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8 年 10 月 26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 10 月 26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出具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5700 号),渤海租赁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展望为“负面”。
13.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4.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6.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本金展期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 9:00 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 12:00 召开了“18 渤
金 04”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18 渤金 04”修改<募集说明书>部分条款及申请“18 渤金 04”本金展期的议案》等议案,“18 渤
金 04”自 2021 年 10 月 26 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 2 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 4%,
按年付息。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
2.本期债券“18 渤金 04”票面利率为 7.0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
的“18 渤金 04”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 元。
四、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5 日。
2.除息交易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
3.债券付息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
五、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渤金 04”债券持有人。
六、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川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 26 号海航大厦 20 层
咨询联系人:聂壮、胡逸凡
咨询电话:010-58102695、010-58102687
2.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5 层
咨询联系人:戚春然、徐溢文
咨询电话:13632947816、13437104040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