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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5 深市 渤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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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公告日期:2015-10-16

         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
资产委托人(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联系人:田苗
联系电话:010-68857564
资产管理人(乙方):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联系人:贾建辉
联系电话:010-63620254
资产托管人(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鉴于:
    1、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署了《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依据《资管合同》的规定,目前该合同已成立并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2、乙方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于2015年4月16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所管理的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拟依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认购渤海租赁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目前渤海租赁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正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证监会的审核规范要求,甲方、乙方、丙方需对《资管合同》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就《资管合同》有关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  委托财产的来源
    甲方保证委托财产均来源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和分级收益安排,也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渤海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况。
    二、  与渤海租赁的关联关系
    1、甲方保证其与渤海租赁及其关联方、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乙方保证其与渤海租赁及其关联方、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丙方保证其与渤海租赁及其关联方、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委托财产足额到位及保证措施
    1、委托财产足额到位
    在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证监会备案前,甲方在渤海租赁满足《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的委托财产不低于《股份认购协议》第3.2条所约定的股份认购金额,进而保证资产管理人能够严格履行《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价款缴纳义务。
    2、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反上述委托财产足额到位的约定,除应承担《资管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承担认购对象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  产品份额转让和委托财产提取限制
    1、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甲方不得将相应委托财产对应的产品份额对外转让;
    2、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甲方不得要求提取相应委托财产。
    五、  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为《资管合同》之补充,为《资管合同》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补充协议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
    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
    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
    资产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