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0日
上午11:00(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八楼培训中心召开,参
加会议的股东3名,其中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股份13722.2451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23317.9996万股的58.85%,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13722.2451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股份的100%。二、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722.2451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股份的100%。
三、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公司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中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因涉及银广夏事件拟受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处罚,公司认为其已不具备
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决定予以解聘。为保证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审计工作正
常有效的进行,公司聘请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机构。
13722.2451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股份的100%。
四、关于上海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中软融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议案鉴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软融鑫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在主业的重叠性,为降低成本费用支出,有效整合公司现有资源,优化资
源配置,集中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地区优惠政策,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决定对上
述两家公司进行整合,由上海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北京中软融鑫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
13722.2451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股份的100%。
五、关于放弃公司2001年度配股的议案因证券市场的变化,公司原定的配股方
案难以如期实施,公司决定放弃2001年度配股决议。
13722.2451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股份的100%。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0日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毛献萍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公司二零零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见证律师应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17日在公司六楼会
议室召开2001年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1年10月
19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会议通知。经审核,公司发出会议公告通知的时间、方
式及公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的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共3人,共代表股份13722.24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5%,符合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此外,下列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献萍 律师
出具日期: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