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410 深市 *ST沈机


首页 公告 *ST沈机: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沈机: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27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8-2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星期

一)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25日15:00—2018

年2月26日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5日

15:00至2018年2月26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 名,代表股份 234,084,0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21 名,代表股份563,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3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二〇一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 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2、审议《二○一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3、审议《二〇一七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 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4、审议《二〇一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5、审议《二〇一七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51,011 股,反对33,055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79,231 股,反对33,055股,弃权0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3%。

     6、审议《二〇一八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89,131 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3,389,131 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2%。

     7、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8、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9、审议《关于授权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10、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789,011股,反对267,200 股,弃权27,85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8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117,231股,反对267,200股,弃权27,855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5%。

     11、审议《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092,431 股,反对 309,955 股,弃权9,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0.63%。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3,092,431 股,反对309,955股,弃权9,9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3%。

     12、审议《关于追认二〇一七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89,131 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3,389,131 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2%。

     13、审议《关于修订<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 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23,155股,弃权0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14、审议《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15、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60,91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389,131股,反对5,200股,弃权17,95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1-12项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告;第13项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14项、15项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其中,议案 6、11、12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须回避表决。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