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2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10∶2.307693股的比例向于1998年3月2日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在册的“沈阳机床”普通股股东配售新股。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20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分别为:1998年3月2日和1998年3月3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8年3月5日至1998年3月18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放弃。
五、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内部职工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和帐户卡及托管收据在沈阳机床配股缴款期内到沈阳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六、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配股时,填写“沈阳机床配股”买单,每股价格4.20元,最大配股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配股比例(2.307693)后取整数,按深交所规定不足一股的部分舍去,配股简称“沈机配股”代码“8410”。
2.内部职工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和帐户卡及托管收据到沈阳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缴款手续,每股价格与社会公众相同。
3.公司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在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七、投资者如果在规定的缴款期内未办理缴款手续,其配股权做自动放弃处理。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参阅1998年2月16日《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