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
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纠正,公司目前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已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7、13.3.8条中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刘书锦 张晟杰 余俊仙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