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基于更新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以及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因本次交易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已经届满,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补充审计。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斯尔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328049_B02号《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上市公司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备考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417号《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加期审计报告以及审阅报告及时反映了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满足《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修订)》中关于财务数据有效期的要求。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独立董事已经事前认可。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祥建 张颂勋 袁建新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