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12249 号)的回复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或“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公司”)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
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328049_B02 号)。
我们对标的资产上述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标的资产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标的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
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贵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反馈意见中涉及标的资产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951,795.89 万元,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204,141.48 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提升。请你公司: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及其变化情况、产品销售价格、产能利用率、产销量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 2021 年上半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有无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标的资产说明
(一)2021 年 1-6 月收入大幅提升系因疫情影响逐渐消除后化工行业景气上行及
下游需求回升等因素而带动标的资产产品价格和销量提升,与收入确认政策无关
2020 年初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游行业需求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主流化工品价格普跌,进而导致标的资产主要产品量价齐跌,部分主要产品 2020 年平均售价甚至已跌至十年最低水平。因此,2020 年度标的资产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未能充分体现其在正常宏观经济环境下的业绩水平和经营潜力。而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有序复工复产顺利推进,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得以逐步恢复。
2021 年以来,受益于国内经济增长趋稳等利好因素的影响,国内石化行业目前总体上面临消费需求的回暖复苏,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市场价格、下游需求规模亦得到不断修复。其中,丙烯腈、MMA、EO 及其衍生物的销售价格已于 2021 年一季度基本回升至疫情突发前 2019 年度的水平;EVA 产品受“碳中和”政策利好的影响,下游市场需求量迅速增长,同时在标的资产 EVA 产品结构明显优化的情况下,EVA 产品价格得以持续上涨。
因此,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宏观经济逐渐复苏,叠加 EVA 产品结构优化带来的市场议价能力提升等因素的驱动,标的资产 2021 年 1-6 月主要产品价格、销量显著提升,进而带动整体收入规模随之显著增长,使得标的资产相关财务指标能够较好地体现其在宏观经济逐渐摆脱疫情不利影响并复苏、“碳中和”政策利好光伏级 EVA 产品价格
等背景下的业绩水平和经营潜力。标的资产 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主要产品的销售
收入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销售收入 2021 年 1-6 月销售收入 2021 年年化增长率
丙烯腈 366,018.06 374,224.57 104.48%
MMA 112,960.16 94,825.84 67.89%
EVA 357,576.47 305,566.72 70.91%
EO 及其衍生物 146,599.31 111,256.83 51.78%
其他 115,538.80 65,921.93 14.11%
合计 1,098,692.80 951,795.89 73.26%
注 1:2021 年年化增长率=(2021 年 1-6 月销售收入*2-2020 年销售收入)/2020 年销售收入*100%。
注 2:2020 年上半年国内疫情较为严重,各项经营数据可比性较差,选取 2021 年 1-6 月数据年化
后与 2020 年全年数据进行对比,下同。
从上述分析可知,标的资产 2021 年 1-6 月销售收入大幅提升系因疫情影响逐渐消
除后化工行业景气上行及下游需求回升等因素而带动标的资产产品价格和销量提升,与标的资产的收入确认政策无关,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资产收入确认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对 2021 年 1-6 月销售收入影响
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
入准则”),标的资产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
整,具体如下:
(1)标的资产收入确认政策
报告期内,2019 年标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06]3
号),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为:收入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本集团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2020 年起,标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
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为: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本集团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控制权转
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2)标的资产收入确认政策变化前后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根据前述收入确认政策,标的资产不同交货方式下的收入确认具体时点如下:
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自提交货 送到买方指定 FOB 交货
卸货地点交货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前 于客户提货后完成 于客户签收后完 商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后 交货并确认销售商 成交货并确认销 完成交货,于交货时确认销
品收入。 售商品收入。 售商品收入。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的收入确认政策变化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政策调整。在收入确认政策变化前后,标的资产收入确认具体时点不存在差异。
综上,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变化对收入确认无影响,故标的资产收入确认政策变化对 2021 年 1-6 月销售收入无影响。
2、标的资产产品销售价格、产能利用率及产销量情况对 2021 年 1-6 月销售收入
的影响
标的资产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丙烯腈、MMA、EVA、EO 及其衍生物等产品的销售收入,各产品的产品销售价格、产能利用率、产销量及其对标的资产 2021 年 1-6 月销售收入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1)丙烯腈
标的资产 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丙烯腈的产品销售价格、产能利用率及产销量等
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1-6 月 年化增长率
产能(万吨) 52.00 52.00 -
产量(万吨) 49.46 29.86 20.75%
产能利用率 95.12% 114.86% 19.74%
销量(万吨) 48.81 30.57 25.24%
平均销售价格(元/吨,不含税) 7,498.10 12,242.86 63.28%
销售收入(万元) 366,018.06 374,224.57 104.48%
注:表中产能数据为当期末正常生产时对应年化产能;2021 年 1-6 月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已进行年化处理。
2021 年上半年,标的资产的丙烯腈产能为 52 万吨,较 2020 年无新增产能;2021
年 1-6 月丙烯腈的产量为 29.86 万吨,年化增长率为 20.75%,年化产能利用率较 2020
年增加 19.74%;2021 年 1-6 月丙烯腈的销量为 30.57 万吨,较 2020 年年化增长 25.24%,
主要系 ABS、腈纶行业开工率高于 2020 年度,下游产品需求增加,丙烯腈销量有所增加。2021 年上半年标的资产丙烯腈销售均价为 12,242.86 元/吨,每吨增加 4,744.75元,增长率为 63.28%。在产品销售单价增长和销量增长的双重带动下,2021 年上半年
丙烯腈产品收入 374,224.57 万元,较 2020 年度年化增长 104.48%。
1)丙烯腈产品销售价格
2020 年初疫情突袭,下游开工率持续走低,丙烯腈产品需求萎缩。2020 年 1-4 月
份丙烯腈价格持续走低,随着下游行业开工逐步回升,丙烯腈价格第二季度开始触底反弹,但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