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0-4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5:00,
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段先念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
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姚军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 人,代表股份:4,873,559,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92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23 人,代表股份:3,877,905,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48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85 人,代表股份:995,653,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447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69,686,91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205%;反对 3,077,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32%;弃权 79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1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574,5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6094%;反对 3,077,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1053%;弃权 79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285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69,577,91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183%;反对 3,32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83%;弃权 65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1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465,5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5702%;反对 3,32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1946%;弃权 65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235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69,577,91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183%;反对 3,314,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80%;弃权 66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465,5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5702%;反对 3,314,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1904%;弃权 66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239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70,054,91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281%;反对 3,48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715%;弃权 19,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942,5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7416%;反对 3,48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2516%;弃权 19,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6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0-2021 年度拟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
融资授信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06,008,94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6139%;反对 67,267,57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3803%;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896,52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75.7404%;反对 67,267,57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4.1582%;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20-2021 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
请委托贷款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10,265,57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2526%;反对 7,325,5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7197%;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838,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7.2677%;反对 7,325,5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308%;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0-2021 年度拟为控参股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47,426,79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4638%;反对 25,849,72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5304%;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314,38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0.6150%;反对 25,849,72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2835%;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0-2021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65,943,71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8437%;反对 7,332,8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505%;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83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7.2651%;反对 7,332,8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335%;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0-2021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进行授权管理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47,285,24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4609%;反对 9,115,718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870%;弃权 17,158,058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352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172,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0.5642%;反对 9,115,718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3.2738%;弃权 17,158,058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6.162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11,844,38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6638%;反对 3,13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3083%;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033,60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7743%;反对 3,13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1243%;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862,511,226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7733%;反对 7,012,35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439%;弃权 4,035,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8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398,811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6.0323%;反对 7,012,35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5184%;弃权 4,035,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449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787,811,64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2406%;反对 85,414,87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7526%;弃权 33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2,699,22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69.2051%;反对 85,414,87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30.6755%;弃权 33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194%;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报酬及待遇标准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746,035,444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7.3834%;反对 127,191,07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2.6098%;弃权 33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2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54.2018%;反对 127,191,07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45.6788%;弃权 33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119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晓静、黄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