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5-4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履行期限:暂定2年,即2015年7月—2017年6月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自然灾害、政府部门、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合同的顺利执行存在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双方介绍
(一)甲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春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
主营业务:主题公园、酒店服务、房地产开发等
注册资本:727134.27万元人民币
(二)乙方:浙江去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旅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524室
主营业务:网络商城技术、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支持等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阿里旅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去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概述
1.资源置换事项
在合作协议期间内,甲方每年向乙方免费提供议定数量的门票、酒店、餐饮等旅游资源用于在乙方线上(去啊PC端及去啊手机、PAD等无线客户端)及线下开展相关的华侨城旅游营销宣传活动。乙方负责在乙方平台上(特别是在年中促销、双十一等重点时段)与甲方目的地相关的大型活动中,对甲方产品进行重点宣传和销售。
2.共建华侨城各景区的O2O服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在华侨城旗下所有景区景点建设基于支付宝收单体系和芝麻信用体系的支付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景区全场景使用支付宝作为主推的支付方式,共同探索信用游(游客游玩结束后再以支付宝账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等模式,具体合作内容以乙方与甲方旗下各景区单独签订的合同为准。
3.华侨城旅游官方旗舰店深度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深化华侨城旅游官方旗舰店方面的合作。甲乙双方合作开展包括酒店、门票、自助游产品开发与销售、主题营销活动等在内的华侨城旅游市场营销。
(2)乙方提供销售平台,全力配合甲方关联公司“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设的“阿里旅行华侨城旅游旗舰店”的运营,并认可该店为华侨城旅
游的唯一官方店。
(3)甲方授权其关联公司“华侨城旅游旗舰店”进行华侨城景区门票、酒店等旅游产品及线路的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操作层面的支持。
(4)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与甲方进行资源合作。乙方积极配合华侨城旅游产品和主题活动的的宣传策划、营销,同时突出阿里旅行及去啊的品牌,同时给予甲方重点支持以提高华侨城品牌在阿里旅行平台的影响力。
4.探索并推动更深入的业务合作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以上三点明确的合作内容,将继续积极探索更多传统产业+互联网的深度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华侨城全线产品与阿里集团的各业务板块的合作、华侨城旅游资源与阿里旅行其他旅游商户的跨业合作等。
(二)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7月8日
(三)协议生效时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期限:暂定2年,即2015年7月—2017年6月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乙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片、文字等信息不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准则,以及乙方或者第三方的权益;如甲方未履行本保证而致使乙方蒙受损失,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经济赔偿,乙方亦有权立即终止合约。
(二)因乙方停机维护或其它情况而造成的类似服务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乙方则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经济赔偿,甲方亦有权立即终止合约。
(三)乙方可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华侨城的宣传营销活动的相关数据信息。
(四)甲方需确保在本协议下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图片、文字的来源合法,未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图片时应在相关页面注明“图片由华侨城提供”字样。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旅游+金融”的模式无疑将成为智慧旅游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作为国内最大、全球排名第四的旅游景区集团,公司积极布局“互联网+”战略,本次与阿里旅游携手能够充分借助双方优势,通过跨界合作与创新手段,共同开拓旅游市场,为游客创造更顺畅、更优质、极具互联网精神的游乐体验,进一步推动公司旅游业务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对公司业务增长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未来,华侨城还将和阿里集团展开多领域全方位的深度战略合作。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