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之十四之附件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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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27,134万股的1.6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296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7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规模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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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七、在授予日后24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一次解锁 25%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二次解锁 25%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三次解锁 25%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四次解锁 25%
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八、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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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后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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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2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5
第十五章 附则......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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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侨城股份、本公司、公司指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激励对象 指 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有条件转让其所获授的
解锁期 指 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
解锁日 指 条件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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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