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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3年4月17日修订)

公告日期:2023-04-19

泛海控股: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3年4月17日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经2023年4 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
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
应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填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见附件)。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 44 条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本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

              亲属姓名                      与本人关系

                              拟 交 易 证 券

 证券账户                    持有人姓名

证券名称及

                          拟交易时间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代码

                            拟交易

拟交易时间

                          数量(股)

申请人

  签名
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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