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3-0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 月 20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泛海控股”)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泛海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近日其已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
参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 被告: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
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卢志强先生
(三)案件背景
2018 年 6 月,武汉中心公司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固定资
产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0 亿元,尚欠本金 39.72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中心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泛海控股以及卢志强先生保证担保。2020 年 3 月,武汉公司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30.66 亿元,尚欠本金30.46 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公司名下土地抵押、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保证担保。因武汉中心公司和武汉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金融法院对武汉中心公司、武汉公司等提起诉讼。
(四)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武汉中心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972,000,000.00元、判令被告武汉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46,000,000.00 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2. 判令被告武汉中心公司、武汉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
3. 判令原告对被告武汉中心公司、武汉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卢志强先生对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确
定的武汉中心公司、武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