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3
债券代码:114372 债券简称: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112920 债券简称: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995 债券简称: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035 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149044 债券简称: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116 债券简称: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114769 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114784 债券简称:20 泛海 0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22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鄂 01 执 1240 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融资事项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信达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 17.90 亿元(具体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18 日、2019 年 11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上述融资尚未清偿完毕。
二、《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868、2869、2870、2871 号、(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95、19396、19397、19398、19399 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 483 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
区云霞路 185 号、云霞路 187 号、淮海路 249 号泛海国际中心/栋酒
店单元 1-20 层酒店(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17252 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目前双方已初步达成解决方案,争取尽快落实。
鉴于本次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无法估计其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