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债券代码:112340 债券简称:16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362 债券简称:16 泛控 02
债券代码:114372 债券简称: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112920 债券简称: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995 债券简称: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035 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149044 债券简称: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116 债券简称: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114769 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114784 债券简称:20 泛海 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发行的“16 泛控 01”、“16 泛控 02”、“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
“18 海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与泛海控股签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有关约定,现就
泛海控股及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泛海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被告一”)、泛海控股诉至法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
被告一: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由
2017 年 1 月,原告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泛海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公
司募集不超过 40 亿元投资资金,泛海控股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武汉公司以其持有的江国用(2013)第 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
体内容详见泛海控股 2017 年 1 月 7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据相关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向武汉公司共发放了投资资金 35 亿元。截至目前,武汉公司尚有借款本金1,300,000,000 元未偿还。为此,原告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武汉公司、泛海控股进行起诉。
(四)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 1,300,000,000 元,期内应付未付利息
15,111,111.11 元,共计 1,315,111,111.11 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逾期期限内的罚息,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 4,958,333.33 元,此后之罚息应继续计算,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之复利,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 56,250.00 元,此后之复利应继续计算,直至期内应付未付利
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80 万元;
5. 判令泛海控股对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判令原告在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
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 15,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 号)(即前述融资抵押物江国用(2013)第 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武汉公司更名而换发为新的抵押登记证明)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金额为130,000,000元;
8. 判令泛海控股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含),金额为 1,219,146.92 元,此后之违约金应继续计算,直至全部到期应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 1,320,125,694.44 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9. 判令被告一、泛海控股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
二、本次诉讼对泛海控股的可能影响
泛海控股正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本次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泛海控股的最终影响。
中信建投作为“16 泛控 01”、“16 泛控 02”、“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18 海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特此提请 “16 泛控 01”、“16 泛控 02”、“19 泛控 01”、
“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18 海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