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15:00至2019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29日,公司股东合计35,193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3,717,592,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44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3,717,057,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4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53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5名,代表股份10,413,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 (%) (%)
一、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2018 出席会议所有
3,717,592,706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通过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东
二、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2018 出席会议所有
3,717,592,706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通过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东
三、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 出席会议所有
3,717,592,706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通过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东
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 (%) (%)
出席会议所有
有表决权股东 3,717,592,706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四、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 通过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 10,413,494 99.9981 200 0.0019 0 0.0000
五、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 出席会议所有
3,717,592,706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通过
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东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作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小雨、曾嘉。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