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 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号荟芳园大厦A栋三楼
发行人律师: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
配股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配售数量: 3,919.6516万股
配售价格: 10.5元/股
配售比例: 每10股配3股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光彩建设
股票代码:0046
一、 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配股方案经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1999年4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于1999年5月8日由199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并经2000年4月1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延长配股有效期一年。2000年7月30日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配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深证办发字[2000]202号文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242号文批准,实施本次配股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话: (0755)2083333
传真: (0755)2083194
2、发行人: 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号荟芳园大厦A栋三楼
联系人: 陈家华 张宇
电话: (0755)6648037-215
传真: (0755)6648033
3、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地址: 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联系人: 宋立民 高学哲 蒋欣 胡宇
电话: (0755)2083680
传真: (0755)2083677
4、分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 王苏望
电话: (0755)2208272
传真: (0755)2284149
5、分销商: 宁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志斌
地址: 宁波市开明街417—427
联系人: 薛江
电话: (0574)7289673
传真: (0574)7283401
6、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 黄铁军
电话: (0755)2083333
传真: (0755)2083859
7、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 吕润波
电话: (0755)3516818
传真: (0755)3516818
联系人: 何祚文 何佳义
8、发行人律师: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 夏诗能
电话: (0755)2901306
传真: (0755)2901262
联系人: 蔡体法 黄思周
9、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14室
法定代表人: 韩小京
电话: (010)65992255
传真: (010)65992678
联系人: 邸晓峰 韩小京
三、 主要会计数据
2000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如下表:
主要会计数据 2000年度
总资产 1,304,624,597.81元
总股本 204,887,825.00股
股东权益 555,223,990.88元
主营业务收入 275,170,592.07元
利润总额 52,860,465.08元
净利润 37,843,868.12元
投资者如需了解具体情况可阅读本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于2001年3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四、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配股政策和条件的有关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均相互独立,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敬请查阅本配股说明书附录部分。
3、公司本次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是切实可行的。
4、公司前次发行为95年配股,所发行股份已募足,募集资金已按前次《配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投向使用完毕。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时间为1995年,距本次配股时间已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5、公司1997年至1999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分别为1997年的10.89%、1998年的13.17%、1999年的25.18%。2000年净资产收益率为6.82%。
6、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2001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次配售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9、公司本次配售新股数没有超过公司最后一次股本变动后股份总数20,488.7825万股的30%。
如上所述,本公司符合国家对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董事会同时保证:
1、 本公司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2、 公司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未有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事情发生。
4、未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5、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
6、本次配股的价格为每股10.5元,高于配股前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不存在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8、不存在公司的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五、公司历年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1999年 未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1998年 未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1997年 实施96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2股红股,总股本增为20488.7825万股;
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5股,总股本增为17073.9855万股;
1996年 实施95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1股派0.5元,总股本增为11382.657万股;
1995年 实施94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派0.6元现金,总股本增为8788万股;
1994年 实施93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派0.6元现金,总股本增为6760万股。
六、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配股出具了以下结论性法律意见:“公司申请配股的程序、实质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监发字(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配股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七、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于1995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5]27号文批准,配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7,795,782.70元,其中社会公众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6,673,782.70元,于1995年10月7日转入公司银行帐户;法人股配股部分,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30日与公司达成协议,以应收公司土地款21,171,099.87元以及所欠土地款利息9,950,900.13元抵缴配股资金31,122,000.00元。此次配股事宜于1995年10月23日结束,增加股本经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蛇中验资报告[1995]第5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根据在前次发行股票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承诺,配股资金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1、投入荟芳园一期裙房扫尾工程人民币15,793,339.59元,用于支持荟芳园A、B栋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款等扫尾工程。
2、支付荔园商住楼所欠主体工程款及投入室外配套设施等扫尾工程人民币15,268,435.77元,该项目主体工程于1995年9月已竣工验收。
3、将26,734,007.34元投入到太子山庄一期工程,使该工程按计划顺利竣工。
4、1995年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效益与配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相比较: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计划数 实际数
资金投入 销售收入 税后利润 资金投入 销售收入 税后利润
荟芳园一期裙房扫尾工程 1,500.00 10,000.0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