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1 年 5 月制定)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 治理准则 (2018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本制度。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第二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
2 等、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损 部门的监管要求;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
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四)符合诚实信用、公允合理原则。符合商
业原则并遵循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的条款;条
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五)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3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权利义务的 源或权利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4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托经营等);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转移的事项;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 转移的事项;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5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动人;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的关联自然人:
6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父母; 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 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
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7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或者关联自然人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