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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4


证券代码:000030、200030              证券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18-57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

    2018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制订<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4.74%,即6,135万股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018年7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拟激励对象范围及数量进行了相应
调整。

    截止本公告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也未实施授予、登记等程序。

    二、  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经过审慎评估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自本次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变动除外。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继续研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以促进公司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  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未完成权益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日常经营及财务情况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责。


    四、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由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未完成权益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推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继续推进和实施将影响预期效果。
    同时,由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未完成权益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六、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终止本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终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