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27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名称: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深能源A”
股票代码:0027
公司名称: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17楼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数量:预计95,463,239股
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5.80元
配售比例:以1999年12月31日
总股本906,616,206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5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 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经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8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1998年10月23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次配股方案。该方案已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9]71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74号文核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配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配股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配股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667
2.发行人: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劳德容
联系人:胡坚、周朝晖
电话:0755-3323769
传真:0755-3324023
3.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联系地址:深圳市春风路2008号
联系人:袁军平、隗国
电话:0755-2175560
传真:0755-2296188
分销商: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周建华
分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秀杰
分销商: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栋
分销商:安徽省证券公司
联系人:杨齐
分销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宋斌
4.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电话:0755-2083333(转)
传真:0755-2083859
5.发行人律师: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5楼
经办律师:王晓东、宁敏
电话:0755-2710800
传真:0755-2710422
6.主承销商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层
经办律师:郑伟鹤、许晓光
电话:0755-3243139
传真:0755-3243108
7.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原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蛇口兴华路海滨中心商场A座3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小珍、邓建新
电话:0755-6686079
传真:0755-6686087
8.评估师事务所:深圳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14号东兴大厦三层
经办注册评估师:陈贤荣
电话:0755-2221352
传真:0755-2221353
评估师事务所: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原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蛇口兴华路海滨中心商场A座3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小珍、邓建新
电话:0755-6686079
传真:0755-6686087
三、主要会计数据
项 目 1999年12月31日
总资产 (万元) 505138.25
股东权益 (万元) 164840.91
总股本 (股) 906616206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158374.98
利润总额 (万元) 47579.13
净利润 (万元) 29147.17
注:以上数据摘自本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正本,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阅读年报正本。该报告已在2000年3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1999] 12 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13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完全具备配股的条件:
1、本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独立、 规范地运作,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已分开,做到了人、财、物独立运行。
2、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经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收购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26%股权,其余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用途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4、本公司前次配股资金已经募足,并且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配股时间已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已由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现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1997、1998、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01%、16.87%、17.70%,均超过10%,并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6、发行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本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5.32%,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配股股权登记日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A股)股东。
9、本公司本次拟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906,616,206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5股,符合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份总数的30%的规定。
10、截止1999年12月31日,本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82元,配股定价为每股5.80元,配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值,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11、本公司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
12、本公司就本次配股事宜召开了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并于1999年度股东大会就配股申请有效期延长一年作出了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13、本公司不存在任何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本公司历年分红派息情况如下表:
年度 分红派息方案 股权登记日:
1993年 每10股送1股派0.63元(含税) 1994.6.29
1994年 每10股送1股派1元(含税) 1995.8.18
1995年 每10股送0.5股派1.5元(含税) 1996.8.12
1996年 每10股派0.90元(含税) 1997.7.30
1997年中期 每10股转增10股 1997.11.3
1998年 每10股派1元(含税) 1999.6.15
1999年 每10股派2.2元(含税) 2000.8.2
六、法律意见
为做好本次配股工作,本公司聘请了经天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配股出具结论性法律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申请配股的程序、实质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配股的上报待核准的条件。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6〗37号文批准,于1997年3月向全体股东实施了增资配股,配股价3.98元/股。 根据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现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前次配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82,174,870.08元,于1997年4月3日全部到位。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如下:
1、前次配股说明书承诺的资金用途与实际运用情况比较如下表: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 计划募集资金 实际投入 项目进展及效益情况
投资(万元) 投入(万元) (万元)
深圳能源保税仓项目 4000 4000 3952.9 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1998年全年
(HKD3771.92) 实现吊柜量1.2万次,货物流通4.88万
吨,货物流转进出口价值1.1亿美元。
1999年正式开始营运,目前运作状况良
好,全年实现收入532万元,利润185万元。
收购温州平阳电厂37%股权 5274 5274 3635.8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