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1 月 12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层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公司党委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
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1259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现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40300192189783K。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 070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250 万股,于 1993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500 万
股,于 1993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6,051,015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资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
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
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
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
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承“航空报国”精神,创造品质生活,逐步实现“成为领先
的国际化手表品牌企业”的愿景。
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品牌引领、顾客导向、价值创造、合作担当、学习创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种指针式机械表、石英表及其机芯、
零部件、各种计时仪器,加工批发 K 金首饰表、智能手表;国内商业、物资供销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物业管理及物业租赁;设计服务;自营进出口业
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350 万股,出资比
例为 54.92%,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6,051,01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6,051,015 股,其
中发起人持有 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205,149,774 股,境内上市
外资股股东持有 57,923,91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