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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0-12-07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深宝A、B
    股票代码:0019、2019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8号
    发行人律师:深圳市华商律师事务所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
(以1998年末总股本166,707,684股为基数)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股数量:15,215,404股
    配售价格: 每股5.00元人民币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编写。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9年3月22日、4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1999年5月5日举行的1998年度股东大会和9月2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00年5月16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0年配股方案,本次配股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深证办字[1999]188号文初审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54号文核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向股东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667
    2、发行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林家宏
    联系人:徐于乔
    电话:0755-5507480, 5164584
    传真:0755—5603456
    3、主承销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联系人:曾昭雄 肖冰
    电话:0755-2492000
    传真:0755-2492098
    4、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阳
    联系人:于世华 谢炳光
    电话:010—65515885
    传真:010—65515889
    5、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蒋贤山
    联系人: 徐林文
    电话: 0755-3697036
    传真: 0755-3697329
    6、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廖宏兵
    联系人:赖伟文,朱黎明
    电话:0755—2128223
    传真:0755—2128225
    7、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589
    三、主要会计数据
    项目             1998年末          1999年末
    总资产      455,455,219.17元 470,146,337.74元
    股东权益    296,268,281.15元 288,854,087.75元
    总股本         166,707,684股    166,707,684股
    主营业务收入 90,666,971.70元  65,691,006.76元
    利润总额     35,731,439.85元  32,694,338.13元
    净利润      32,903,237.76元   30,143,180.30元
    详细资料请阅读本公司1998年和1999年年度报告,报告分别刊登于1999年3月25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2000年4月15 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逐条对照检查如下:
    1. 本公司已与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完全保证了本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 本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 本公司配股募集资金投入深宝工业城及深圳百事横岗新厂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2062.07万元,已按《配股说明书》的承诺投入到有关项目且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一次发行超过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前一次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1994年5月20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4年配股方案,采用配股权证认购新股的方式配股,每一配股权证可认购一股新股;以总股本118,044,228为基数,每10股配1股,计划配售11,804,422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配售9,824,422股(包括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134,000、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940,422股、向境内法人股东配售750,000股)、B股配售1,980,000股。1994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1994]40号文批准了公司《关于一九九四年增资扩股的决议》, 但同时规定:深深宝配股工作应当在1995年5月8日之前完成配股工作事宜;B股的配售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不得高于配股说明书公布前一交易日的B股收市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意见,本公司与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人民币普通股承销协议书》,以每股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配售,除境内法人股东在1994年10月14日以书面形式放弃配股认购权外,其余9,074,422股全部获得认购;但是,对于配售的1,980,000股B股新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4]40号文批复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本公司的B股股价一直位于1.06元至1.60元港币之间,低于本公司于1994年配股说明书刊登时本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83元人民币,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配股条件,因此,深深宝没有向B股股东配售新股。
    本公司在1994年配股说明书和1995年年报上(详见1994年12 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1996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对于B股配股事宜分别说明如下:“考虑到B股的市场状况,对B股股东的配售可能暂不能实施”,“由于B股因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未予配售,实际配售共9,074,422股。”
    本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条件实施了1994年的增资扩股计划且全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条件的配股股份已经募足。
    5.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13%、13.14%、10.44%,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4%;
    6.本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预计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次配售的股票是人民币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9.本次配售比例符合有关的规定;
    10.本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公司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公司没有改变《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13.本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4.本次配股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15.本次配股价为5.00元/股,不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1.691元;
    16.本公司不存在以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个人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况;
    17.本公司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配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配股的所有决议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的情况
    1993年6月28日实施公司199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以92年末总股本10731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1股红股和派送人民币0.10元现金股利。该方案经1993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995年1月4日实施1993年度分配方案:以93年末总股本11804422股为基数,每10股送1.0股 派现金0.25元。该方案经公司199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997年7月15日实施1996年度分配方案:以9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38923072股为基数,每10股送2.0股。其中:送红股1股 公积金转赠1股。该方案经1997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实施1997年度分配方案:以97年末总股本166,707,68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该方案经1998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1999年7月9日实施1998年度分配方案:以98年末总股本166,707,68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该方案经1999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六、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深圳市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配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配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议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本次配股的申请”。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1、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及到位时间
    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4]34号文批准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4]40号文复审批准,1994年底,本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配1股比例配售新股,至1995年1月3日,实际配售发行新股9,074,422股,其中配售给国家股股东计6,940,422股,配售给境内社会公众股股东2,134,000股,配股价2.30元,共获配股款2,087.12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5.05万元,实际配股募集资金2,062.07万元,截至1995年4月13日,该项资金已全部划入本公司帐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