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证上〔2020〕451 号)》等规定,结合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或新增,涉及条款顺序变化的,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2009 年 9 月11 日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 (2021 年【】月【】日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
1 东大会审议修订通过) 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2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
人,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
3 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
4 新增第二十三条 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
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
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
事项。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
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 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5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 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
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 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
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其关联人因参与面向不特
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 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不含邀标等受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 限方式)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6 务。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
序。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