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提前审阅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请公司 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听取了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 2021年度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50 万元,内控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20 万元。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世超先生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进行增补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候选人史晓梅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认为史晓梅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提名史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董事候选人史晓梅女士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治民、王苏生、赵晋琳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