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聘任张戈坚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聘任丁名华先生、陈倩颖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均能满足其所受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岗位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张戈坚先生担任董事会
秘书,聘任丁名华先生、陈倩颖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梅永红 李东辉 胡彩梅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