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林潭素、邹传录、郭朝辉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