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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全新: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ST全新: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全新        公告编号:2021—076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
院送达的《关于 SHEN DX20170235、236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 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 民初 585 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 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 1.6 亿元。

    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粤 03
执 6576 号、(2020)粤 03 执 6577 号。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
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 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
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依法受理并
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
粤 03 执 6576 号、(2020)粤 03 执 6577 号。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4),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576、6577 号之一),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1),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3 执恢 52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恢 527 号)等相关法院文件。深
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D78 号仲裁裁决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依
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 03 执 6577 号)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
申请人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依法
立案恢复执行。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0),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恢 525号)等相关法院文件。公司就吴海萌前述两案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法院已受理。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民特 825、
826 号)等相关法院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全新好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一、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裁决案件的《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恢 1031 号)等法院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申请执行人吴海萌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金 51,950,258.87 元及利息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2021)粤执恢 525 号案件执行。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轮候查封的现代之窗大厦 B 座 13M 商品房【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10367 号】70%份额以清偿债务。

    关于涉及吴海萌华南国仲深裁【2020】D78 号裁决及王沛雁案件进展,公司
暂未收到法院文件。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前述案件已按前期签订的《和解协议》计提损失,轮候查封暂不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拟拍卖的现代之窗大厦 B 座 13M 商品房面积为 50.21 平方米,账
面价值 17.78 万元,公司作为员工宿舍未对外出租。拍卖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构成影响。如轮候查封的其他房产进一步被强制执行,将可能影响公司房屋租赁业务开展,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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